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增强质量意识,激励建筑业企业加强科学管理,多创精品工程,推动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金龙杯”优质工程奖是常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以下简称“金龙杯”优质工程奖)。
第三条 “金龙杯”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凡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均可参加评选。市外工程申报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评选(审)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评审标准,严格评审程序,控制获奖数量。
第五条 “金龙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审)工作由常州市建设局组织领导,常州建筑业协会协同进行。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六条 成立常州市“金龙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由全市本行业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内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审)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局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建管办)。办公室人员由市建设局建管办、建筑业协会及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领导和组织评审工作,制定评审办法,召开评审会议,听取对工程核查情况的报告,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定获奖工程和推荐上报省“扬子杯”优质工程项目等工作。
第八条 申报工程的现场核查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视情况确定核查人员。评审实行评审委员会成员与核查成员相对分开的原则。
第三章 评选范围
第九条 “金龙杯”优质工程奖工程评选范围及规模:
1.公共建筑:单体5000 m2以上;群体10000 m2以上。
2.工业厂房:5000 m2或24米跨(最大跨度)以上。
3.住宅建筑:多层单体3000 m2以上、高层单体5000 m2以上、小区20000m2以上;
4.独立的安装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且能独立发挥功能的完整的分部项工程;
5.单项装饰装修工程项目,造价300万元以上;
6.园林(绿化)工程:综合面积5000 m2以上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
7.市政、环保工程:工程造价1500万元以上;
8.交通、水利、电力专业工程: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上;
9.电讯、通讯工程: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
10.个别工程规模达不到上述要求,但有突出影响,有纪念意义,且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具有特色,并有代表性,各方面反映良好的工程也可以申报。
第十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审范围
1.保密工程和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
2.临时性建筑;
3.已申报过“金龙杯”优质工程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
4.存在工程款或民工工资严重拖欠等情况的工程。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办法
第十一条 申报“金龙杯”优质工程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手续完备,文件资料齐全;
2.工程设计(含安装、装饰装修)合理,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3.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国家有关验收标准、规范,在本市处于较高水平;
4.工程施工中积极开展“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施工工法研究和QC小组活动等;
5.房屋建筑、桥梁及大型构筑物工程必须是市优质结构工程,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可的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感观得分率应≥85%;使用中未有质量投诉或经查实无质量问题;
6.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无事故发生,达到文明工地及其以上要求;
7.申报工程时限为上一年度9月30日前已组织竣工验收且竣工时间不超过两年的工程。
第十二条 申报“金龙杯”优质工程奖应由主要承建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负责;主要参建单位有关材料作为申报资料附件。群体建筑可由多家施工单位联合申报,但每家完成工作量应达到或超过总工程量的25%。
第十三条 申报“金龙杯”优质工程奖的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主要承建单位:
1.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的施工。
2.在建筑设备安装为主的单位工程及以安装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3.在交通、水利、电力、园林和市政公用等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二)主要参建单位:
1.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
2.完成的建安、装饰装修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20%及其以上。完成的工程项目必须全部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在申报期间,申报工程受到上级在工程质量或廉政建设方面通报批评或发现较严重的相关问题的,不得参加评选。
第十五条 申报办法、材料要求
“金龙杯”优质工程奖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各辖市(区)由项目所在辖市(区)建设局、建筑业协会初审后上报。
申报“金龙杯”优质工程奖,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报表一式两份;
2.招标投标备案表(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直接发包批准书(施工直接发包审批表);
3.工程承发包合同(联合承包协议)及参建单位分包合同;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专业工程开工报告;
5.“市优质结构证书”或相应证书;
6.工程项目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
7.竣工验收备案表或专业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8.使用单位(或用户代表)评价意见;
9.其他反映工程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新技术应用、施工工法、QC成果等获奖证书)。
以上2-9项复印件以A4大小装订成册。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六条 “金龙杯”优质工程奖评审程序
1.评审委员会发出“金龙杯”优质工程奖申报通知。
2.市、辖市(区)有关部门和施工企业,按申报通知和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申报、推荐工作,按时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推荐工程材料。
3.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推荐资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候选范围。
4.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工程核查人员对申报工程进行现场核查,提交书面核查报告,提出推荐工程名单。
5.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核查报告和推荐名单进行审查,经评议后确定拟表彰工程名单,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报市建设局批准。
第十七条 工程核查的方法和主要内容
(一)核查的方法:
1.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凡是核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部位和内容,施工企业都应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2.听取使用单位(或用户代表)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可通过座谈会或调查询问进行了解。
3.必要时查阅工程有关档案资料,包括立项审批资料、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和质量文件。
(二)工程实物核查的主要内容
1.工程设计是否有创新理念,工程质量是否有创新特色;
2.屋面、墙面、楼地面以及管道有无渗漏或积水现象;
3.工程施工有否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4.市政、桥梁等工程按国家验收规范或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第六章 市外工程的申报及评选
第十八条 本着控制工程类别、规模、数量的原则,我市企业在市外承包的工程项目,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申报。该类工程项目主要限定在公共建筑(含群体)、住宅小区,结构复杂、大跨度的工业厂房建筑,独立承包的有代表性的装饰装修等工程。工程规模必须达到市“金龙杯”优质工程奖要求规模的1.5倍以上。获奖数量严格控制。其申报材料、程序、评审办法参照市内工程执行(现场核查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七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市建设局和建筑业协会每年联合发文通报表彰,向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参建单位颁发奖杯和获奖证书,并作为项目经理创优业绩予以认定。
市、辖市(区)有关部门和企业可结合具体情况,对获奖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条 实行评审工作责任追究制。受理申报的工作人员、工程核查人员、评审成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及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凡申报企业弄虚作假,推荐单位失职,把关不严,评审组及核查组成员责任心不强或工作不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负责申报受理、工程核查、评委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已获奖工程,若发现隐瞒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及工程款、民工工资严重拖欠等情况,市城乡建设局、市建筑业协会将组织专家、人员对工程重新进行鉴定、调查,经核实后有权作出取消该工程获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申报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由市“金龙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在已获“金龙杯”优质工程奖中按申报条件择优推荐。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金龙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金龙杯”优质工程奖
申 报 表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公章)
申报时间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建筑业协会
填 表 说 明
1.本表由申报单位填写。
2.申报理由必须对照申报条件,说明所报工程符合申报要求。
3.所填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单位、规模、人员等)必须前后一致,并与附件资料相符,若有变更,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表内工程类别一栏,按评审办法中工程分类名称填写。
5.表内各意见栏,有关单位要先写出对该工程的质量状况评价,再填写是否同意申报。
6.关于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质量安全投诉情况一栏,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证明意见。
7.所填内容,必须规范填写,字迹清晰,数字准确,不得涂改。